私人侦探取证合法性

时间:2016-06-24 10:18 点击:

    今年来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当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往往会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要想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可是证据的收集有时是一件相当难得事情。因此,一种新兴职业应运而生—私家侦探。
    可是人们不禁要问,私家侦探获取的证据会被法官采纳吗?
    最高法院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回复明确指出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谈话内容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该回复不禁让人啼笑皆非。怎会有人说“我下面要承认我之前做的事情了,你可以录音”这样的事情发生。如果这人的“觉悟”有这么高的话,应该官司都不用打了吧。该批复严重影响了当事人证据的收集,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鉴于该批复的局限性,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在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该规定通过一否定一肯定的做法给于了法官对证据采信方面最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通过对证据收集行为的违法性与其预保护的法益进行对比,权衡孰轻孰重,以使公平正义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因此,对于私家侦探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不过基于我们通常的认知可以得知在公共场所对调查对象进行录音拍照取得的资料肯定要比在调查对象家中安装设备录音摄像取得的证据更容易被法院采纳。
    雇用长沙私家侦探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据效力,取决于私人侦探取证的方法、手段是否合法,有无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存在其他跟法律相抵触的情形。